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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诉沙市区南湖路卫生服务站、荆州市一棉职工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沙市区南湖路卫生服务站,荆州市一棉职工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明委托代理人:谢守成被告:沙市区南湖路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杨四喜委托代理人:李涛被告:荆州市一棉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四喜委托代理人: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沙市区南湖路卫生服务站、荆州市一棉职工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沙市区南湖路卫生服务站、荆州市一棉职工医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沙市区南湖路卫生服务站、荆州市一棉职工医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沙市区南湖路卫生服务站、荆州市一棉职工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湖北越美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