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高江与王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江,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高江,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王毅,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职员,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并民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毅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六元五角八分(包括本金十五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二元、执行费二千一百九十四元五角八分)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