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有良与纪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有良,纪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周有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纪选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有良与纪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纪选民已于2013年7月17日、8月7日分别支付了30000元和2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纪选民如不能按约履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由于双方协议正在履行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23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余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