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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夏柱萍与魏升虎、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柱萍,魏升虎,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69号原告夏柱萍,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魏升虎,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徐琴,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柱萍与被告魏升虎、被告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魏升虎、被告徐琴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升虎、被告徐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俞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