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13年2月5日被浙江省温洲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蒲洲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辛玉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姚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辛玉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宜城市某物业服务公司职工杨某某在收物业费过程中,采取收入不上帐的方式,将收取的130829元物业管理费用于赌博,时间长达六个月,公司查帐发现后要求其出具了欠条,杨于2012年9月18日外逃。宜城市天盛物业服务公司将杨某某2012年元月至八月的工资9600元从欠款中扣除,目前尚欠12122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查帐证明等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辛玉升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以职务侵占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自已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宜城市某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过程中,采取收入不上帐的方式,将收取的130829元物业管理费用于赌博,该公司查帐发现后,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出具了欠条,被告人杨某某于2012年9月18日外逃。宜城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将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公司2012年元月至八月的工资9600元从欠款中扣除,目前尚欠121229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证人关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宜城市某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收取住户的物业管理费,2010年6月至2012年8月杨某某共收取物业管理费130829元未上缴公司财务,其找杨某某谈话问:“钱是不是投资了?”杨说:“没有。”其知道杨某某平时喜欢打牌,问他:“是不是打牌输了?”杨没回答,其怀疑杨某某打牌把钱输了。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自2012年1月至9月宜城市天盛物业服务公司将他的工资停发,同年9月杨某某外出了。3、证人何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对宜城市某物业服务公司的财务帐进行查帐时,发现杨某某收取130829元的钱未上缴公司财务,杨某某出具了欠条。4、宜城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公司领导和杨某某协商,公司欠杨某某8个月的工资9600元,用9600元抵还公司欠款。5、书证,查帐证明、欠条、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物业管理制度、工资表、票据等。6、宜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因赌博于2012年2月、5月被宜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供认其将挪用的资金全部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辛玉升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以职务侵占定罪处罚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学军审 判 员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