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徐某甲,居民。被告徐某乙,居民。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徐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徐某丁。婚后,被告长年沉迷赌博,且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未能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2011年6月27日,原告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诉。撤诉后,原、被告之间矛盾依然存在,仍不能共同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某乙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徐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徐某丁。2011年,原告徐某甲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2011)沭马民初字第0505号民事裁定书等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刘玉兵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