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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夏某某。被告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被告户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其将以离婚纠纷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