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6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海天纺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219号原告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凡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林,男,原告单位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祖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员梁惠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