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与牛智伟、太原市金诚利寄卖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英,牛智伟,太原市金诚利寄卖行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08号原告王美英,女,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牛智伟,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金诚利寄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华宇国际大厦B座29屋D号。法定代表人王淑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英诉被告牛智伟、太原市金诚利寄卖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对被告牛智伟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牛智伟银行存款六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