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钱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命。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虎根。委托代理人:楼东平、蔡炎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及反诉原告绍兴钱港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绍兴县艺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93元,合计24393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9393元。审判长 沈金国审判员 章泽雄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