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招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浩、方新英与被执行人刘卫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浩,方新英,刘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于浩,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申请执行人方新英,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被执行人刘卫全,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开发区朱家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浩、方新英与被执行人刘卫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8)招执字第1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