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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公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05号原告公某。被告平某。原告公某与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某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公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