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公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05号原告公某。被告平某。原告公某与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某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公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