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宁燕与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宁燕,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玉良、薛昇,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楠,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宁燕与被告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宁燕及委托代理人许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宁燕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2009始,被告贾楠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60000元,并于2010年3月13日出具借条一张,同时承诺每月还款3000-5000元,年息5000元,2011年2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自2010年3月13日起到还清该借款时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贾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宁燕、被告贾楠系同学关系。自2009始,被告贾楠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陆续向原告张宁燕借款合计60000元,并于2010年3月13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宁燕人民币60000元,备注:还款计划:每个月还款3000-5000元,头一个月定还款1500元,后按期每月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元/年计算。定于2011年2月1日前归还结束。借款到期后,被告贾楠一直未能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燕与被告贾楠的借贷关系存在,被告贾楠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被告贾楠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2010年3月13日起的利息,按每年5000元计算,经查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贾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证据未予反驳,也未提交反证,应视为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宁燕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贾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屈泽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