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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江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涛,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2008年4月7日因盗窃犯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13日因盗窃犯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19日因盗窃犯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江涛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侯庄村14号被害人张XX家中入室盗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李江涛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江涛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江涛的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刘玉欣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