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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胡增华与陈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华,陈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27号原告胡增华,男,1947年3月4日生,汉族,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陈秀云,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增华与被告陈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胡增华负担。审 判 长  于建平审 判 员  邱恩元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