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胡增华与陈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华,陈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27号原告胡增华,男,1947年3月4日生,汉族,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陈秀云,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增华与被告陈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胡增华负担。审 判 长 于建平审 判 员 邱恩元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