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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永芹与张中云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芹,张中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芹。委托代理人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云。委托代理人潘乾坤,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永芹与被上诉人张中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