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复中与陈红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复中,陈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陈复中,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红卫,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复中与被告陈红卫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陈红卫应偿还原告陈复中货款38162元,分三次付清。于2012年10月10日前支付3162元(已履行),于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下余20000��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不再争执。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陈红卫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复中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红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沁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原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