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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熊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熊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卢青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