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熊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熊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卢青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