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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18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东东与邵楠楠、邵明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东,邵楠楠,邵明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1872-2号原告:张东东,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邵楠楠,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邵明柱,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东诉被告邵楠楠、邵明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明柱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的存款,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被告邵明柱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戚冬冬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