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文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文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235-2号原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考顺。委托代理人戚国锋。被告郭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郭文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