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份的抚养费8400元及太阳能1个、橱柜1套、油烟机1个、衣柜1个。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提交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李某已将案款打入我的银行账户,该案无需法院执行了,现申请对该案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自2012年5-12月份的抚养费及太阳能1个、橱柜1套、油烟机1个、衣柜1个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