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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曦与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民事判决书170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曦,女。委托代理人徐新潮,男。上诉人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曦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17日,被告在深圳晚报上刊登广告,推出有奖“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体验征集活动,具体内容为:活动征集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征集对象为准备装修的家庭业主;奖项Ⅰ分为一至四等奖,其中二等奖的内容为“每户免费赠送最高价值为5万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胶水、板材(以实际用量为准,实际用量超出部分享受6折优惠购买)”;奖项Ⅱ为“6月18日,从所有参与装修征集的业主中公开透明抽取所有奖项。按‘绿蛙无毒装修选材方案’装修的每户业主,免费送甲醛、苯系物的检测费用,价值1000元(甲醛、苯系物各两个点)”。原告抽得上述有奖活动奖项Ⅰ的二等奖。2012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及施工单位深圳市原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公司)签订了《“绿蛙无毒装修”选/用材方案协议》,约定了原告及原创公司在装修中必须遵守该选材方案。同日,三方还签订了《绿蛙无毒装修承诺书协议》及《“绿蛙无毒装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被告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及环保要求作出了承诺,三方对各自在活动中享有的主要权益及义务进行明确。2012年8月13日,深圳晚报对2012年8月11日被告组织的市民参观两套绿蛙无毒装修的样板房进行参观的活动进行了报道。2012年10月27日,原告作为发包方与原创公司(承包人)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位于龙岗万科金色某园1-1-2204房屋装修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9962元。庭审中,原告自述房屋目前还没有装修完毕,但已支付工程款18988元;被告则当庭确认原告在2012年12月到被告处兑奖时,被告以兑奖时间已过为由拒绝了原告的兑奖要求。以上事实,有2012年5月17日及8月13日的深圳晚报、盖有二等奖印章的绿蛙报名回执单、房地产证、《“绿蛙无毒装修”选/用材方案协议》、《绿蛙无毒装修承诺书协议》、《“绿蛙无毒装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深圳晚报上刊登广告,推出“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体验征集活动,原告参与了被告组织的上述活动,并抽中二等奖,双方就此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在报纸上所作有关“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的广告内容、原告与被告双方与原创公司共同签订的《“绿蛙无毒装修”选/用材方案协议》、《绿蛙无毒装修承诺书协议》及《“绿蛙无毒装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上述文件中均未明确原告的装修期限,亦未明确兑奖的截止时间,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装修合同,并无不妥,原告于2012年12月向被告兑奖,被告称已过兑奖期的拒兑理由没有依据,被告应当向原告兑付其所承诺的奖品,即免费向原告赠送最高价值为5万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胶水、板材(以原告装修房屋的实际用量为准,超出实际用量原告可按6折购买)及价值1000元的甲醛、苯系物检测费用。至于原告主张的因延期装修所导致的租金损失,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延期装修系被告拒绝兑奖所致,故原告该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曦赠送最高价值为50000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胶水、板材(以原告赵曦装修房屋的实际用量为准,超出实际用量原告赵曦可按6折购买)及价值1000元的甲醛、苯系物检测费用;二、驳回原告赵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3元,由原告负担256.3元,被告负担500元。上诉人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是:一、上诉人此次联合《深圳晚报》推出主题为“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及样板房无毒装修体验活动,目的在于向人们倡导和宣传健康环保、提高家居生活品质的无毒装修理念,提高品牌知名度好社会形象,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彩票、奖券纠纷,亦非有奖销售活动。具体表现在:对于在活动期间征集并获奖的、准备装修的样板房,只有超出其实际用量的部分才需按6折购买,而对于其实际用量内的部分,上诉人则免费赠送而无需购买,原审法院对此事实也给予了认可。由此可见,上诉人组织此次活动的宗旨和真正目的在于:在征集活动期间内,让符合条件(即在活动征集时间内取得房地产证并计划、准备装修的家庭业主)并按各阶段安排如期参加此项活动的中奖市民真正体验到采用绿蛙无毒装修材料进行无毒装修,改善生活质量从而给生活带来的诸多好处,活动重点强调的是无毒装修的“体验”过程与“体验”的结果,这一点与有奖销售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二、原审法院查明本次活动征集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征集对象为在此期间准备装修的家庭业主,而被上诉人却由于自己的原因,直到2012年10月27日才与装修公司签订工程装修施工合同,换句话说,被上诉人直到2012年10月才打算、计划或者准备装修房屋,显然不属于原审法院查明的“在此期间准备装修的家庭业主”,即被上诉人不属于此次活动的征集对象。换一个角度考虑,既然上诉人组织的市民参观体验阶段早已于8月31日结束(所征集样板房的装修,检测验收阶段也于此前的8月10日结束),换言之,没有经过装修和体验阶段,何来市民体验阶段因此,被上诉人显然也不属于此次样板房征集活动的对象范围。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违约在先,上诉人当然有权拒绝兑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2012年8月13日,深圳晚报对2012年8月11日被告组织市民参观两套绿蛙无毒装修的样板房进行参观体验的活动进行了报道”的事实,证明此次活动最后的市民参观体验阶段在被上诉人装修前就早已经结束。原审法院虽然认可了上述事实,但是对该份证据和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一即《“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方案》证明的事实及内容却都有意回避,也未作出认定。上诉人认为,根据这两份证据的证明内容,结合原审法院认定的本上诉状中第二项事实,都清楚无误地从侧面证明了被上诉人参加此次活动的装修期限及兑奖的截止期限,即“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检测验收阶段及市民参观体验阶段已经分别于2012年8月1-10日和8月11-31日结束,被上诉人对此安排也是非常清楚的,否则其不会在2012年11月4日还打电话联系上诉人的职员唐先生看是否能够兑奖(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未明确装修期限、亦未明确兑奖截止期限的认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没有按照上诉人组织此次活动的要求按期参与各阶段的活动,事后也未取得上诉人的认可,其要求延期装修的租金损失是其自己造成的,与上诉人无关。由于被上诉人至今也未按期完成其房屋的装修,所以其无权要求取得采用“绿蛙无毒装修方案”装修完成后的甲醛、苯系物的检测费用。四、至一审结束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兑奖所需房地产证的原件,只有复印件,而且该复印件也没有加盖抵押的银行的公章,根据“孤证不为证”及“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证据采信规则,该房地产证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由于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为该房屋/样板房的真实业主(不能证明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屋),所以上诉人对其不合理要求有权予以拒绝。但遗憾的是,原审法院对上述应当查清并能够查清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却忽略不计,相反,却滥用自由心证,违规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想当然的认为被上诉人是该房屋/样板房的真实业主,进而推断其有权处分该房屋,这种做法无疑是越俎代庖,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符合参加本次活动的条件,不属于上诉人组织此次活动的征集对象,更不属于此次参加活动“样板房”的范畴。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述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在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赵曦答辩称:上诉状第一、二、三点理由相互矛盾,原审判决中没有提及有奖销售的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约在先,被上诉人认为,应有约才能违,即上诉人认可奖券是合同关系,与原审法院认定的合同关系是吻合的。合同关系既然成立,就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理本案。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没有对合同要件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定合同要件是成立的,既然合同要件成立,则上诉状第二、三点理由中以报道作为兑奖截止日期为要件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违约不能成立。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一、被上诉人的起诉状陈述2012年11月4日其打电话联系上诉人的职员唐先生咨询兑奖事宜,没有关于咨询能否兑奖的陈述。二、上诉人主张本次活动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报名阶段,时间是2012年5月17日至6月17日;第二阶段是报名抽奖后进入装修期,也就是说只有兑奖领取了材料才可能进入装修期,时间是6月18日至8月1日,预留43天左右时间装修,而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普通房屋在43天内基本可以装修完,故兑奖时间是在这43天中基本截止;第三阶段是装修完房屋后,上诉人检测里面的甲醛释放数据,为检测验收阶段,时间是8月1日至10日;第四个阶段是检测验收完后组织市民参观装修好的房屋,时间是8月11日至31日。因此,兑奖截止日期为8月31日。上诉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方案》,证明该方案对本次活动各个阶段的具体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被上诉人兑奖时已过兑奖期。2、抽奖活动现场录像(二审提交),证明上诉人在抽奖现场向被上诉人发放了《“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方案》及其他材料,上诉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3、中奖人陈某某、魏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及兑奖资料(二审提交),证明上诉人在抽奖现场向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参会人员发放了《“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方案》及其他材料。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确认被上诉人在现场,但抽奖活动现场录像没有显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了《“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方案》,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三、本案二审时,被上诉人提交了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其系某园1-1-2204房屋的所有权人,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中奖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兑奖时是否已过兑奖期限。一方面,抽奖活动现场录像没有显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了《“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方案》;另一方面,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确认证人证言的签名的真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证人证言无法采纳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此,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向被上诉人告知过兑奖的截止日期,相应地,其以已过兑奖期为由拒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袁劲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涂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