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高庆军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局长。被执行人高庆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建军审判员 米孟林审判员 张富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