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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647号罪犯邓某某,女,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以(2010)肥东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以(2010)合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7月9日以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对提请罪犯邓某某假释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浩、王磊,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科周勇、孙京;证人张琼华、周娜;罪犯邓某某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邓某某予以假释的建议。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邓某某假释无异议。经审查,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邓某某不予以假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