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孔祥芹与高士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芹,高士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孔祥芹。被告高士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原告孔祥芹与被告高士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孔祥芹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