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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425号原告陈某,教师。被告卢某甲,曲阳县安监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未经深入了解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月1日生儿子卢某乙,于2007年3月27日生女儿卢某丙。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我和被告性格差异过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多年我和被告一直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另外,婚后我们建平房五间、购买楼房一套均系共同财产,有债务10万。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其口头辩称,我与原告已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了一双儿女,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不至于导致感情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月31日生儿子卢某乙,于2007年3月27日生女儿卢某丙。原告称因双方性格差异过大,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否认,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一双儿女,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创建美好的家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构建舒适的生活环境。现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无据证实。且被告否认,又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的诚意。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惠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