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终裁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颖与李纳、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颖,李纳,赵辉,李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颖,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纳,女,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无业。第三人李秀玲,女,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刘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一终字71号民事判决书只是确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属于确认之诉。上诉人起诉的重点是要求被上诉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给付之诉,该部分请求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刘颖的起诉,要求被上诉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部分不属重复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吴 凡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