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招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俊彭与被执行人刘洪源、杨钧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俊彭,刘洪源,杨钧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招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郝俊彭,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东关村xxx号。被执行人刘洪源,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蚕庄镇上华山村。被执行人杨钧惠,女,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俊彭与被执行人刘洪源、杨钧惠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3)招执字第9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