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与绍兴市景轩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绍兴市景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20号原告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负责人沈兴龙。被告绍兴市景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与被告景轩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柴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