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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林西宁、王建红与王国熙、王亮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宁,王建红,王国熙,王亮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08-2号原告林西宁。原告王建红。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王国熙。被告王亮熙。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琦。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成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永波。本院所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50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告王亮熙向本院交纳了提车押金,原告申请对被告王亮熙车辆的查封,依法应予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亮熙名下的鲁GR88**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