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梁亚栋与王涵迪、王臣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栋,王涵迪,王臣祥,王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梁亚栋。被告:王涵迪。被告:王臣祥。被告:王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亚栋诉被告王涵迪、王臣祥、王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亚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梁亚栋负担。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