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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梁亚栋与王涵迪、王臣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栋,王涵迪,王臣祥,王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梁亚栋。被告:王涵迪。被告:王臣祥。被告:王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亚栋诉被告王涵迪、王臣祥、王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亚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梁亚栋负担。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