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毛立萍与罗建海、毛绒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立萍,罗建海,毛绒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毛立萍,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海,农民。被告:毛绒珍,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立萍诉被告罗建海、毛绒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立萍已与被告罗建海、毛绒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原告毛立萍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