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辖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辖初字第0030号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北路620号。法定代表人李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淮汽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束方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工程在清浦区盐河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英伦·玫瑰园住宅区样板房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清河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