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延文与被告东营拜占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延文,东营拜占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杜延文,男,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拜占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延文与被告东营拜占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史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