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飞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飞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879号原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维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建新,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飞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飞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6元,由原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