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华云与张在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云,张在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3402号原告吴华云,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在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云与被告张在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吴华云承担。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显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