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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华云与张在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云,张在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3402号原告吴华云,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在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云与被告张在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吴华云承担。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显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