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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百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国君,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汉族。原告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勇、代理审判员任海涛、人民陪审员李文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自由恋爱相识,又于2002年12月16日在高坪区白塔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百某某,现小学在校生。原、被告婚前关系一般,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已达7年之久,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于2008年10月独自一人离家外出务工后就与原告互不通信息,至今未归,留下原告与婚生子在家。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事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百某某归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百某与被告赵某相识恋爱后,于2002年12月12月16日在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百某某。被告赵某于2008年10月左右的时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也没有跟家人联系。被告赵某的父亲赵芳修也证实被告赵某于2009年从其处离开后就不知所踪,同时亦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户口薄、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高坪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被告之子百某某的调查笔录、原告母亲与弟媳的证明、被告赵某父亲的证明和询问笔录经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百某与被告赵某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子百某某,双方均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秩序。但被告赵某却无故离家出走,截止到现在已几年有余。在此期间,被告赵某既不与原告百某联系,也不与家庭其他成员联系。被告赵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亦表明了其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无眷恋。原告百某请求离婚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原告百某诉请抚养婚生子百某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子百某某由原告百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百某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晓勇代理审判员  任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