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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戎桂兴与俞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桂兴,俞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戎桂兴,农民。被告:俞伟明,农民。原告戎桂兴为与被告俞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邬贞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戎桂兴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戎桂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桂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原告戎桂兴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