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东建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绍荣、张继哲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东建木业有限公司,程绍荣,张继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299-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东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被执行人程绍荣。被执行人张继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430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程绍荣、张继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程绍荣、张继哲应履行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11781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76元,合计人民币121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程绍荣、张继哲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15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