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一佳与重庆拾新轿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佳,重庆拾新轿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519号原告陈一佳。被告重庆拾新轿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重庆汽车博览销售中心二手车交易市场1号楼1-6。法定代表人高安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佳与被告重庆拾新轿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佳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一佳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因原告陈一佳撤回起诉而结案,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一佳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