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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西宁、王建红与王国熙、王亮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08-1号原告林西宁。原告王建红。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王国熙。被告王亮熙。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琦。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成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宁、王建红与被告王国熙、王亮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