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龙夫与李龙付土地 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夫,李龙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84号原告:李龙夫,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龙付,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夫诉被告李龙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夫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龙夫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