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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龙夫与李龙付土地 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夫,李龙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84号原告:李龙夫,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龙付,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夫诉被告李龙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夫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龙夫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