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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裁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靳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靳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靳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09年6月5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靳国民存款6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