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法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中山涧镇,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40000元,下余案件款(即案件受理费8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某、何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贺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