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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桂香与昌图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昌图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王桂香,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被告昌图县公安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香诉被告昌图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香撤回对被告昌图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王桂香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