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一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刘新军与刘雪玲、刘新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新军;刘雪玲;刘新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353号原告:刘新军,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玲,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刘新海,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军与被告刘雪岭、刘新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军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雪岭、刘新海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新军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刘新军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