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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康凯,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5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长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