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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胡忠芳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10)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舟普刑执字第13号罪犯胡忠芳,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初中文化,原系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朱家尖中心所工作人员,住本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馒头蛟村中岙5号。2010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0)舟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胡忠芳有期徒刑5年6个月。该判决在生效交付执行时,因罪犯患有“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等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为此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已三年。现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已满,罪犯胡忠芳以所患疾病尚未治愈为由,向本院提请延长监外执行一年。经查,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医鉴字(2013)13号《医学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罪犯胡忠芳患有“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胡忠芳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九日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