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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柯真钦与王小牛、邢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柯真钦,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巴德士油漆店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小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邢后霞,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牛、邢后霞银行存款29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