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331号张律标盗伐林木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律标,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2010年6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3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律标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律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晚,被告人张律标伙同绰号叫“亚福”(另案处理)共谋盗伐林木后,携带油锯去到南宁市树木园良凤江景区2林班4经营班3小班俗称“三角塘”的山坡,由被告人张律标负责持油锯盗伐下桉树后,截成2.6米长一节,“亚福”负责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张律标盗伐的桉树原木运出去卖。当晚10时许,当被告人张律标在案发现场正在盗伐桉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伐桉树共5棵,林木蓄积量为2.036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律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关于张律标盗伐林木案被盗伐林木树种及蓄积量的调查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犯罪嫌疑人张律标半身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张律标盗伐林木现场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被盗情况说明,山界林权证,刑事判决书,证人刘××的证言,被告人张律标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律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律标犯盗伐林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律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律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江恒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潘虹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